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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挪用公款被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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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与他人共谋,利用他人职务便利,取得挪用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在案发前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郑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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