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一人,其行为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公诉机关提交了报案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心电图、院前病情告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劳动合同、挖掘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机手安全操作规程、挖机租赁合同、分包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特种作业操作证、死亡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