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方式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会调查,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鉴于上述诸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