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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被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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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笑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感情、债务纠纷引起,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并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对居住辖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以依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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