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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犯交通肇事法院判处其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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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某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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