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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妨害公务法院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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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及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袁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故法院对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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