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对自己自留山的林木进行采伐,蓄积量达20.013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又具有自愿缴纳罚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何某某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由公安机关扣押材积为13.1238立方米的杉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