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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盗窃获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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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魏秋水系初犯、赃物已被追回、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魏某某具有坦白、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等量刑情节。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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