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到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其他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使案件得以执结,故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 法院依法依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