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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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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管理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故法院依依法依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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