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贴士 >> 文章正文
吴某某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近七千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因殴打他人被传唤到案接受行政处罚后,在得知被害人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符合刑法关于自动投案所具有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此类自首有别于案发后即主动、直接投案的自首,在量刑确定从宽调节比例时将予以考虑。代理人所提的“被告人吴某某在行政处罚后才投案不构成自首”的代理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头部,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据此,法院量刑时将综合全案情况,考虑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前述量刑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适当的宣告刑。
  由于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蒙某造成经济损失,原告人蒙某请求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住院医疗费6281.3元被告人吴淑业已垫付,原告人蒙某亦表示不再主张,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不再涉及。根据原告人蒙某主张的赔偿项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确定被告人吴淑业应当赔偿的数额如下:1.误工费。关于误工期限,因原告人的出院医嘱仅为注意休息,未明确具体的休息时间,且尚未进行伤残、误工期限鉴定,考虑事发时为晚上,故认定住院期间为误工期限,即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13日,共24天。原告人系农民,可参照海南省2017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34869元/年计算误工费,即误工费为2292.76元(34869元/年÷365×24天)。“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指被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并已进行伤残评定的情形,而本案原告人并不属于此情形,故对原告人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的请求,不予支持。2.护理费。关于护理期限和护理人员人数,因原告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关于护理人数的明确意见,且尚未进行护理期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考虑事发时为晚上,认定住院期间为护理期限,即24天,护理人员为1人。故对原告人主张护理时间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和按护理人员2人计算护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原告人称由其儿子吴某1(农村居民)、女儿吴某(农村居民)轮流护理。原告人主张吴某1系挂车司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原告人提供证据证明吴某系幼师,每月收入3500多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护理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综合考虑原告人主张轮流护理的吴某1、吴某均为农村居民,在案证据未能证明吴某因护理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护理人员按1人计算等因素,酌定参照海南省2017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34869元/年计算护理费,即护理费为2292.76元(34869元/年÷365×24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100元/天计算。原告人实际住院24天,按原告人1人计算,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00元。原告人主张按3人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4.交通费。原告人虽未提供相应票据证明所花交通费用的数额,但考虑原告人因伤就医必然产生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人的受伤情况、治疗时间及就医距离,酌定交通费为1000元。综上,原告人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法院确认被告人吴某某应向原告人蒙某赔偿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985.52元,扣除已支付的赔偿款1000元,仍需支付6985.52元。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依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某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985.52元。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