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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危险驾驶罪判处缓刑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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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到案后,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某区司法局,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依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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