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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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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等量刑情节。法院故依法依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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