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1个、余分336.3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经委托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法院认为,罪犯樊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