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贴士 >> 文章正文
樊某减刑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1个、余分336.3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经委托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法院认为,罪犯樊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