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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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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被告人邹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邹某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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