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辩称,他没有打人,只是掀了夜宵摊。经查,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当天接到缴约后,参与了朱某某等人对夜宵摊打砸,用金属凳子等物品殴打陈某、魏某的整个过程,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以及被害人陈述可以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