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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盗窃被判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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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对被告人姜某某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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