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两次分别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两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3023元,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何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依法从重处罚;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其曾因冒充人民警察敲诈勒索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在庭审中的表现,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何某3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2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