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赵某系聋哑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款项,视为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