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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寻恤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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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能够当庭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但辩护人对本案定罪提出的意见,与被告人韩某某随意持械殴打被害人方某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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