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和行为,应当认定其有逃逸情节,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具有逃逸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肇事后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逸行为,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