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侯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及被害人陆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悔罪,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