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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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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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