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滥伐林木51.2158立方米,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按照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村庄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森林资源不被非法破坏,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