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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李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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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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