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退缴在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多余部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