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昂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共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和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酌情处罚。依法以被告人昂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已交清);追缴的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墨绿色,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码×××),机动车行驶证一本,依法返还原车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