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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故意伤害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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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吴某提出认定其将被害人王某致成轻伤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经查,吴某对案发当天与王某发生厮打的事实不持异议,曾供认其与王某互相用巴掌、拳头等朝对方头部、上身打;王某陈述的厮打情节与吴某的相关供认能够印证,王某证实其与吴某发生厮打时,吴某曾跪在其身上对其进行殴打;王某于案发当日入院检查治疗,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其就诊时左胸部压痛,民警于次日在医院对其进行询问时,其向民警陈述“肋叉疼”;结合王某的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书等其他证据,能够认定吴某与王某发生厮打并致王某受轻伤的事实。上诉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吴某不构成犯罪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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