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黄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某某在短时间内二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且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属情节较轻的情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预缴);对涉案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药丸、无色晶体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6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