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指控成立,ff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监管条件尚可,再犯罪风险较小,并建议本院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合本案具体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