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受雇佣在张某1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负责放兔、抽成的收取和账目记录的工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法律构成要件,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公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关意见,依法宣告缓刑。故依法以被告人张会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被告人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依法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