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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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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胡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胡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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