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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判处一年徒刑、一万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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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又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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