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