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龙某某被抓获时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6克、海洛因4.47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龙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及相关电话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人龙某某辩解其未贩卖毒品的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龙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法以被告人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6克、海洛因4.47克及包装物,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