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11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扒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妞某扒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116000元,数额巨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胡某某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某某扒退赔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其中同案人已发还人民币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