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俞某某、崔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俞某某非法经营金额达到4400多万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原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俞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已缴纳违法所得等情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的判决无不当之处。因此,原审被告人俞某某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