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院对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盗部分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为被害人挽回部分经济损失,法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不思悔改,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多次被判处徒刑,本案在刑罚执行完毕一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盗窃所得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陈某(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已发还,退赔现金2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