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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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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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