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严某某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严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联系他人代为投案,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控制,其并未主动投案,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所在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严某某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