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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多次盗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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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曹某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曹某某盗窃10次,被告人姚某盗窃7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在第一起、第十起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第八起盗窃系未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曹某某、姚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的量刑情节有: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第一、十起盗窃中系从犯;3、第八起盗窃中系犯罪未遂;4、劣迹。被告人姚超的量刑情节有: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累犯;3、第八起盗窃中系犯罪未遂。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曹共同退赔被害人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伍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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