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杨某从轻处罚以及从宽处理的上述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杨某的犯罪情节、性质等,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故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