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郑某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2017年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均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涉及的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经全部退还被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