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C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C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树伟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树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以被告人C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