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W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W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W某某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W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法以被告人W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