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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某破坏市场经营被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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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G某为了个人目的,破坏嘎查集体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10,755.90元,该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依法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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