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T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3514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T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T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T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T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T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被告人T某某在公安机关扣押的9万元应认定为退赃”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且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T某某的人民币9万元已随案移送至本院,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法以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扣押在案的赃款,退还给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唐雨薇犯罪所得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