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L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L某某明知其变卖的房屋,已抵价给债权人,且被法院查封,虽取得债权人同意处理该房屋,但其未将售房款支付给债权人,以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是将房款用于赎回自己的宝马车及个人开支,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对于被告人L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L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L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