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F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F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F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F某构成自首,且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法以被告人F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