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闫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侦查机关提取的被告人闫某某自制的粘壁虎竹竿、塑料袋、带有蓄电池的头灯,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置。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且系初次犯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侦查机关提取的被告人闫某某自制的粘壁虎竹竿、塑料袋、带有蓄电池的头灯各一个,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